塑料制品制造产品购销合同-山东宇航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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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第一,当事人不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可能,并考虑市场的供求变化趋势订立合同,而盲目签约,造成浪费,或因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形成违约。

第二,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如对单位营业执照的查验,要注意营业执照是否是伪造品,或者偷窃品?

是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是否具备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又如所签订的合同标的物的价款,是否与当事人的自有流动资金相适应,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都要认真审查验证!

有些产品的生产需要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是否已获得了批准或取得了开采、经营资格等都要认真进行审查,力求避免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或因违法受行政处罚。

第三,订约时,要认真审查对方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书以及法人公章真实情况等,都必须进行严格核对,确实查明其代表代理资格合格时,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供方、需方表示,而不能用甲方、乙方相称,以免引起双方当事人的混淆,辨不清责任。

第五,注意填写产品的用途!

如特定医药、化工试剂以及食品行业中常以用途决定产品的生产质量的物品,必须写清用途,以便区分饮用、药用或外用等?

用途有时不写清,使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符需方的要求,但其产品却符合一般用途,因而容易导致纠纷。

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工矿产品又分为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

所谓通用产品是指各个行业通常都可使用的工矿产品,如普通钢材、水泥、化工材料、汽车、机床、工具、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等!

专用产品是根据某一行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要求,从产品设计到工艺流程、制造方法,都为某一种专门用途而生产的工矿产品!

如冶金设备、化工设备等?

产品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

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

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

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

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

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

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

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

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